唐代的手工业,有官营和私营两类。唐中央设有少府监、将作监和军器监,管理各类官手工业生产。在地方官府,也大多设有织锦、制造军器等作坊。官手工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供给宫廷、贵族、官僚、官府的消费和使用。
官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主要有官奴婢与刑徒、番户与杂户、短番匠与和雇匠三类。唐代的私营手工业,首先是大量个体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他们生产的产品,在自用和纳税有剩余时,也拿到市场出卖。当时手工业者所经营的作坊,诸如织锦坊、纸坊、染坊、冶成坊(冶铸手工业)、铜坊(铸造铜器)等,比以前有显著增加,私营作坊有的规模相当大,定州(河北定县)富豪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即是明显的例证,但一般说来规模都比较小。
各类作坊大多集中在城市,作坊主多是技艺熟练的师傅,传习技艺。由于国家征调手工业者到官营作坊轮番服役,私手工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