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确非法治社会,但制定法律却是历代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汉朝为例,法令之多,可谓汗牛充栋。萧何作九章,韩信订军法,叔孙通制仪法。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万多种。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隋唐以后,国家颁布的法令就更多了。
古代官员“学法”热
古代确非法治社会,但制定法律却是历代皇帝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汉朝为例,法令之多,可谓汗牛充栋。萧何作九章,韩信订军法,叔孙通制仪法。到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死罪就有一万多种。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隋唐以后,国家颁布的法令就更多了。
高度重视官员学法
唐睿宗也是提倡官员学法的典范。他曾下令:“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此段后面几句的意思是,各级官员要将法律条文在机关大院的墙上张贴,以方便官员随时诵读,牢记在心。
历代帝王不仅倡导官员学习法律,而且还对官员严格考核奖惩,引导官员自觉学好法、用好法。
宋太宗时,首创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具体做法是:每年对任职期满后的各级官员组织统一“试判”考试;考试内容是考官提供几则司法案例等材料,考生根据材料写司法判决书,以综合考察考生是否通晓法令规章,能否融会贯通,乃至文理是否通畅,书法是否优美。这个办法,不仅迫使官员要认真学法,而且还要放弃“死记硬背”,学会灵活运用法律处理公务;考完后,朝廷根据官员的考试成绩,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
明清两朝各有不同
明朝官员学法不仅有全国统编法律教材,即朝廷编撰的《吏律公式》(相当于现在“公务员执法手则”),而且对官员学法考核和惩处措施也作了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中须逐一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和宋朝只“罢黜官职”相比,明朝的惩处措施因涉及到“打屁股”,确实有些不文明。
和明朝相比,清朝不仅更为严格,而且还经常搞突击检查。《大清会典事例》载有雍正三年皇帝批准的奏本:“嗣后年底,刑部堂官传集满汉司员,将律例内酌量摘出一条,令将此条律文,背写完全。考试分别上中下三等,开列名次奏闻。”说的是:某年底,大清司法部长突然召集干部职工,将当时的法律随便摘出一条,要求干部当场默写出来,然后将考试成绩分为上中下,报告皇帝。不难想象,考分优秀的官员想到自己的名字能让皇帝知晓,那份荣耀和喜悦也就可想而知了。
“精通法律”就能迅速提升
提倡学法、考核学法固然重要,但对精通法律运用的官员予以大胆提拔,甚至破格提拔,或许才是古代官场为何出现“学法热”的根本原因。
《汉书·路温舒传》说:路温舒在放羊时,取裁蒲草为牒,认字习书,被县署录用为小吏;“因学律令”有成绩,被提拔为狱史(相当于监狱长);继续钻研,持之不懈,“县中疑事皆问焉”。从“小吏”到“狱史”,这在当时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跃升,因路兄仍继续深造,不久还兼任县府的法律顾问,而完成这个高难度动作的“华丽转身”,真的没啥“潜规则”,就是因为路兄喜好钻研法律。
古代不仅“临时工”因学法得以提拔,即使你是“刑满释放人员”,只要你精通法律,也同样可以“复出”做官。
汉宣帝时,因研究《尚书》誉满华夏的学术泰斗夏侯胜被关进监狱,和原丞相府官员黄霸成为“狱友”,一起服刑过程中,夏侯胜觉得黄霸在法律领域相当有才,几年后,俩人相继刑满释放后,夏侯胜在被“平反”担任国家监察部长后,马上向皇帝举荐了黄霸,理由是他对法律十分精通。不久,黄霸被朝廷任命为扬州刺史。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既然“精通法律”也能迅速提升,于是古代官场“学法”蔚然成风,一些名头很响的大师也迅速看准了这个巨大的市场,竟以自身名气作为品牌资源,创办私立学校,将律令之学作为学校的王牌专业,广招各级官员和读书人为学生,大发横财。董仲舒就将自己的法律研究心得,写成“公羊治狱十六篇”,在自己的私立学院中传授学生赚钱;当时还出现一批精通法律的“奇葩”级人物,为了发大财,竟辞官不做,专门做培训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