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分前、新两集。前集60卷,计诏令1卷,圣政2卷,朝纲1卷,台纲2卷,吏部8卷,户部13卷,礼部6卷,兵部5卷,刑部19卷,工部3卷,共10门,373目,每目分若干条格。新集不分卷,体例与前集不尽相同,有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门,门下分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元典章》开创了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其内容包括元世祖(1260~1294在位)到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共分以下5类:①关于封建国家根本制度的政令。如《诏令》中的“皇帝登宝位诏”、“建国都诏”、“建国号诏”、“立皇太子诏”、“至大改元诏”等。②关于提高统治效能、加强专政作用的诏令。如《圣政》中的《振朝纲》,要求中书省“辅弼朕躬,总理庶政”,一切重大行政事务须经过中书省,“毋得隔越闻奏,违者究治”。又如《饬官吏》的圣旨要求各级官吏“清慎公勤政绩昭著”,对贪婪慵懒、扰民败事者,即依照“圣旨条格断罪”。③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朝纲》、《台纲》、《吏部》中的“设立宪台格例”、“改立廉访司”、“官吏”、“职制”、“吏制”名目条格,规定了封建统治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官吏的品级、职守与选免,以及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限,“不得越诉”,凡“越本管官司者”要处以笞刑等。
④关于民事和婚姻方面的规定。《户部》、《礼部》中的“户计”、“田宅”、“钱债”、“婚姻”、“婚礼”等名目条格,规定了田宅买卖,借贷利息,婚姻制度等。⑤关于刑法制度的规定。《元典章·刑部》沿用了唐、宋以来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5种刑罚。元世祖时把原来笞刑5等(十至五十)改为6等(七、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把原来杖刑5等(六十至一百)改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零七;徒刑分为一年、一年半、二年、三年、四年、五年6等;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3等;死刑分为绞、斩2等,还规定了十恶、诸杀、诸□、诸赃、诸盗、诈伪、杂犯等论罪处刑的条格和判例。《刑部》是《元典章》中条格和判例最多的部分,共19卷,几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元典章》元时有刻本,后世仅有抄本流传,辗转抄写,脱漏讹误颇多,兼杂方言俗语,故不易看懂,但仍不失为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的重要资料。清光绪三十三至三十四年(1907~1908),沈家本据丁氏藏本重校刻行,是为今本。其刻印虽精,而文句多误,1925年故宫发现元刻本,陈垣(1880~1971)以此为底本,参以其他抄本,校正沈刻本脱漏之处达一万二千余条,写成《元典章校补》一书,内容包括校勘札记6卷,补正阙文3卷,改正表格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