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公务员待遇虽然无法与宋朝相比,但也不错。可是,在唐朝当公务员却并不轻松,原因是唐朝对公务员的考勤制度很严厉。每天按时参加朝会,是唐朝京官的第一要务,凡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者,都属于违纪,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理,而且处理方式还很严厉。
比如,有一个叫梁升卿的官员,在某部门上班,当时,朝中规定官员要轮流值夜班,开元二十年(732年)九月二十日这天,轮到梁升卿值夜班了,可是第二天是他父亲的忌日,于是他就想让同事元彦冲代自己上夜班。元彦冲晚上有酒局,不太愿意去,在梁升卿的再三恳求下才答应。梁升卿就把事情的具体情况写了一张纸条,放在了办公室,然后回家了。可是,当天晚上,元彦冲喝多了,就没有到办公室去,造成办公室空岗。恰好那天晚上,皇上命宦官带着皇上的命令来问事,发现没有人值夜班,只有梁升卿的一张说明情况的条子,便据实回奏了皇上。当时的皇上是唐玄宗,玄宗得知情况后勃然大怒,当即下令将元彦冲贬为州刺史,而且连梁升卿也一起贬了,梁升卿被贬为莫州刺史。按理说,梁升卿在这件事上没什么责任,他请元彦冲替自己值夜班,元彦冲也答应了,而梁升卿又写了个条子说明情况,所以他已经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但他还是因此事被贬,足见唐朝时期对官吏考勤的严厉。
唐朝对无故辞到、旷工的官员,甚至还要给予体罚的处分,即打板子。《唐律疏议・职制五》中就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规定,说官员无故不上班的,缺勤一天,打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要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指一般地方的官员,如果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的官员,无故不上班的,则要罪加一倍。《唐律疏议・职制四》中,规定在上班的时间到了以后,有关官员应该点名检查实到官员的人数,而且不是点一次名就拉倒,一天中要点好几次,点名没到的,每缺一次打二十小板,如果每次点名都没到,就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