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治家,康有为一生失败多于成功,其政治判断和行动常出现错误:戊戌变法时候急躁冒进,未能尊重既得利益格局,激化帝党与后党矛盾;高估德皇威廉二世与德国的力量,未能预料到德国在一战中的失败;民国时,对于反共和的民意过于自信,未能料到精英阶层中的实力派已不可能支持满清复辟,以至于改变自己民初之时君主制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判断,最终遭到挫败。但失败的政治家未必不是成功的政治思想家。作为一位对西方和中国都理解极深的学者,康有为的宪法思想在他的时代深邃而有预见性,即便在我们的时代,也不乏启发意义。
康有为漫游欧美日各国,深入理解其政制与时势关系,这为他观察民初政局,提供了深厚的知识背景。他观察到《临时约法》中对于总统和总理的权力界分不清,容易造成纷争,这为民初政坛上的多次府院之争所证实。他预见到议会多数派必然会参考法国模式,而事先对于法国模式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其内在弱点以及不适合中国国情之处。事实证明他的预见是相当准确的,数月后的《天坛宪法草案》参考了法国模式,并进一步推进了其议会中心主义倾向。而这一模式的不可行性,康有为已在其宪法草案中悉数交代。
康有为又深刻理解到现代立宪政治以政党作为隐秘的驱动力,一国政治的稳定,依赖于强大政党的存在。宪政模式的选择,不能不以既有的政党状况作为参照。民初政治观察者中,以康有为对这一点的阐发尤为深刻。《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便是康有为为一个不具备成熟政党的共和国量身定做的宪法草案。它不是体现康有为最高理想的宪法,但却是一部以适时宜民为追求的宪法。康有为并没有像后来袁世凯那样,将行政权推到超越宪政范围的地步。对他来说,尽管政党不成熟,但议会应当有基本的实权,这样才能满足去专制的底线。康有为的中道方案在那个政治力量两级对立的时代找不到合适的政治力量载体,但这恰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视角,来观察当时政治两极的缺陷所在。
对于我们今人来说,康有为的立法能够带来何种教益呢?
首先,康有为主张治法无常,如医方然,惟在适时宜民,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立法时,避免意识形态先行,而是时刻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宪法固然是大经大法,非为一时而立,但在不同的立宪时机,政治环境(用马基雅维利的术语来说,fortuna)所容许的政治可能性是有限的。像美洲十三个殖民地代表那样,既没有极其紧迫的外敌入侵或者内乱压力,也没有以武力作为后盾,平等地坐下来讨论立法,这样的政治时机在中国近代史上没有出现过。立法者不能不认真考虑既有的历史时机所容许的可能性,以及时代任务的紧迫性,做出必要的政治妥协。在十几年内,康有为应对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提出三个不同的宪法方案,便是这种政治态度的生动例子。而在1913年,国会多数派罔顾实际政治与军事力量的对比,以毫不妥协的态度推行一部使自身权力最大化的宪法,则可以说是一个生动的反例。
其次,在康有为视野中,宪政决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宪政以国家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国家和保护其臣民/公民的能力的国家,也就根本谈不上宪政和民权,在没有可供行使的政府权力的地方,也根本谈不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因而,立宪总是隐含着一个建国的前提。这两个环节在现实中未必截然分开,但在建国任务尚未完成,政治共同体尚未实现完全聚合的情况下,立宪就不得不承担起建国环节的任务,其宪法选择应当有助于将分裂的政治共同体聚合起来,实现自我保护。
在康有为看来,在一个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横行的时代,弱小民族的紧迫任务就是求生存,国家应平息内乱,凝聚力量以外竞。平内乱和外竞比张民权更为紧迫。没有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和适当的国家能力,民权根本不可能得到尊重和保护。以适当的国家能力为基础,民权可以循序渐进,到了大同社会,民权极张,甚至可以行群龙无首的政治制度。但在内忧外患的时代,优先顺序却万万不可搞乱。对康有为来说,他所处的正是一个国家危在旦夕的时代。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过程中,清王朝的武装力量迅速地方化;辛亥革命后各省的独立,则进一步加强了军事力量的碎片化。而随着皇帝这一中央权威的象征从政坛上消失,争夺中央权力的斗争更是难以遏制,内部的混乱又给列强以可乘之机。按照康有为所描绘出的路线图,时局需要一个强大有力的中央政府,最好能够实现行政和立法力量的统合,产生强大的共识和执行力。而当行政和立法之间出现张力的时候,康有为希望给予行政权力以更大自主性,以避免议会掣肘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