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礼罪”,即“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向受贿。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便禁官员收礼;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
晋代收下属的礼“合法”
有个叫王述的官员,收礼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遂派人劝他收手,王述却说“足自当止”
汉代官员调动时禁收下级礼金。汉景帝刘启继位的当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包括官员职务调动时,如果接收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礼物外,还要免职夺爵,处以罚金二斤。
但到了晋代,官员受取下属和管辖区礼金却不违规,反而是“合法”的,这与大多数朝代“禁礼”的做法背道而驰。晋代官场甚至流行一种“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欢送老首长,迎接新领导。
“送故”本来是一种礼仪,一些“门生”、“故吏”为表效忠,显孝心,给举荐自己当官的领导馈送礼物。东汉时期“杨震却金”故事,就是门生王密给恩师夜送十斤黄金引发的。
早在西晋惠帝时,送迎之风已开始盛行,“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东晋时,迎新除派车马前去迎接,还要营造官邸府宅给新上任官员,甚至得配齐用品;调走后,则有大笔馈赠,数目惊人,动辄以百万计。有的官员家贫,还可优先获得去地方做官收礼的机会,称为“恤贫之法”。
有个叫王述的官员,当年家里穷,于东晋成帝咸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请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职。因在任收礼太频繁,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遂派人劝他收手,王述却说“足自当止”(收够了,自然就停了)。
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刘骏(孝武帝)当皇帝时,竟要求刺史任满还郡时给他送礼,名为“献奉钱”。
“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或源于北魏
朝廷派中央巡视员到各地查主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说不清来源,不是自家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入册
到南朝时,虽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不该收的不准收,否则惩罚。刘宋朝时,本为吴兴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长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职。
相对于南朝官场的“礼金腐败”,主要由北方少数民族控制的北朝,则严格“禁礼”。 北魏建国初期就对官场腐败说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即出现于北魏。
现在“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其源头或许起自北魏。明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视员)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说不清来源,不是自家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入册,此即所谓“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在北魏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可以“收礼罪”判处死刑。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旧律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
什么叫“义赃”?南宋末学者胡三省注称:“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义赃”,与直接贪污受贿所得的“正赃”相对应。
大力推行国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地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员“班禄制”(工资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孝文帝“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礼罪”不仅最早明确的收礼罪,而且是中国古代法典上最为严厉的收礼罪。为了落实此制度,在诏令下达后,孝文帝即效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收礼罪”的实施,反贪效果显著。《魏书·刑法志》总结称:“食禄者R,赇谒之路殆绝。”意思是,官员们一个个都赶紧收手,行贿送礼之路几乎断绝。
唐朝有完备的反腐制度
因权力未能被关进“笼子”里,官场收礼受贿现象并未杜绝;杨国忠家中积累的上等细绢竟有3000万匹
到了隋唐时期,中国官场反腐的司法条款更为规范。唐朝继承了隋文帝从严治吏的传统,对官员“收礼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据《唐律疏议·职制》,公职人员利用外出公干时,接受当地所送礼金(物)的,与监临官受贿相同;如果收取过境地官员赠送的礼金,罪减一等。如果主动索礼,则与监临官受贿同罪。所谓监临官,就是有监察临视之责的主管官员,通俗说就有工作厉害关系的直接上级领导,这样的领导受贿所定罪名就是“监临罪”。监临罪为“六赃罪”之一,量刑比较重。
但是,唐朝虽有完备、严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权力未能被关进“笼子”里,官场收礼受贿现象并未杜绝。如吏治很积极的唐玄宗,其任内大贪官多多。杨玉环的远房亲戚杨国忠当了宰相后,大肆收礼,家中积累的上等细绢竟有3000万匹。
宋朝对收受属地官员礼金的处罚,效法唐律,但对收取“生辰纲”这样的“生日礼”,似乎并没禁止,更未入罪。元代更为严厉,将最容易被视为“人之常情”的生日、节日收礼也入罪。但是元朝中后期官场收礼的现象仍然泛滥。
明清两朝反对官场腐败可以说比以往历朝都更加严厉。但事实却令人尴尬,明清官场送礼名目并不见减少。相反,送礼与收礼的“艺术”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以书画古玩、奇珍异宝为礼品的所谓“雅贿”,在明清时期最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