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礼规定: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就秦汉婚龄来看,实际未遵循此制。汉惠帝六年(前189)下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汉初女子初婚年龄,应当在15岁之前。这可能是汉初鼓励婚育的一时举措。东汉初,循吏任延任职九真太守,针对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下令属县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齿相配”(《后汉书·循吏传》)。男子二十、女子十五为初婚年龄。这与《家语》记载相吻合,任延推行此制或有所依据。就传世典籍及出土简牍统计数据看,汉代平民及以上阶层的初婚年龄约为:男子在14至20岁之间,女子在13至16岁之间,丈夫一般较妻子长1至3岁。这个数据如果说属于正常婚龄的话,受经济状况、政治因素等影响,婚龄偏高或偏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这个婚龄时段来看,秦汉尤其是汉代,属婚姻史的低婚龄结构。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影响之结果。一则,对广大个体家庭来说,要想扩大再生产,在生产技术或效率相对不变时,投入劳动力是更可行的选择,故有早婚早育;二则,在当时人的认识中,传宗接代观念甚重,人丁兴旺又是家业兴旺之表现,甚至被列入“五福”(寿、富、贵、安乐、子孙众多)之中,这些观念也是推动婚育提前的动力之一;三则,政府重“民数”、奖励生育。汉初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汉书·高帝纪》);元帝时,将纳口钱的年龄由3岁改至7岁;章帝时,甚至下诏优待孕者及其家庭。四则,秦汉时人体生理机能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如《黄帝内经》提出女子十四、男子十六为“有子”阶段;这种对人生理发育、成熟的朴素认识,也成为当时早婚风气之理论依据。
秦汉时人的择偶标准很多,或以门第,或以才德,或以容貌,或以卜相。尤其是门第观念,在当时人的择偶意识中,特别是东汉社会,占有的地位。从现存的汉代贵族、官吏和平民的四百多婚姻个案统计可知,不符合等级婚姻的情形在西汉、东汉的比例分别是14%和3%。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以后宫妃后为例,西汉妃后出身微贱者多见,如文帝窦皇后家贫,武帝卫皇后生微,成帝赵皇后舞伎;东汉妃后出身微贱者亦有,但已极罕见。所以,虽有太后反对,成帝仍可立为皇后;桓帝欲立出身微贱的田贵人为皇后,却因臣下反对未果。一介大臣并不比母后更具说服力,社会大环境的改变恐是重要原因。
因个人或家庭喜好有别,不以门第而以其他标准择偶,在秦汉社会中也是存在的。譬如,京兆尹隽不疑干练果断,执政大臣霍光看中其才,欲以女妻之;卓文君因司马相如貌美,举止雍容闲雅,不嫌其家徒四壁,甘愿与之私奔;吕公以好相人著称,因面有贵相,不顾妻子的坚决反对,坚持嫁女于刘邦。
择偶中的“重亲”现象,也需注意。所谓“重亲”,即亲上加亲,婚姻之家复结婚姻。此类事例不少,如西汉时,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姊妹为妻,任宝娶刘嘉之妹为妻,刘嘉子刘立又娶任宝兄长之女。“重亲”现象的存在,暗示出当时婚嫁双方的辈分并无严格限制。对一般人而言,择偶地域多局限于同乡或同县,因此有以本乡、本县或邻近数县为依托之姻亲圈形成。这对汉代豪强士族有极大的凝聚作用。刘秀起兵时,南阳郡中的蔡阳刘氏家族、湖阳樊氏家族、新野邓氏家族、来氏家族、阴氏家族,是中坚力量;这些家族彼此间响应、支援,相互通婚是重要联系纽带。
婚姻缔结的程序,先秦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秦汉时婚仪基本承继六礼,由于其过于程式化和繁琐,普通百姓多不拘泥于此制;上层社会及讲究礼仪的士阶层,多践行六礼之制。
以男子为中心是秦汉婚姻家庭的主要形态,但也存在着以女子为中心的另类形态,这对认识两性社会中的女性至为重要。“七科谪”指代对象之一的“赘婿”,是男子因家贫而入赘女方为婿,揭示出秦汉婚姻中不容忽略的另类。一般情况下,男子应立户为户主、被官府授予田宅,但女子为户主的情况也有法律依据。从张家山汉简中的《户律》、《置后律》来看,在涉及爵位继承、立户方面,男性优势地位毋庸置疑,但为女性保留了一定空间。比如,男性死于官事者,其爵位继承的法定顺序是:子男—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大父—大母—同居数者;在代户方面的法定顺序是:子—父—母—寡—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
已婚女性的法律权益与夫等同。《具律》规定:上造(二十等爵第二级)、上造妻以上,如当受肉刑及当为城旦舂者,减轻刑罚,耐为鬼薪白粲;公士(二十等爵第一级)、公士妻等在符合一定条件,如70岁以上,或不满17岁,有罪当受肉刑者,减轻刑罚而受完刑。值得注意的是,父母与妻的丧假问题。《奏谳书》中记载秦或汉初的司法案例一宗,有如下称引,“律曰:诸有县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归宁卅日;大父母、同产十五日。”《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二四七号墓],第227页。意思是说:官吏或服役百姓的父母或妻子去世,给丧假30日;大父母、同产去世,给丧假15日。妻之丧假等同于父母,兄弟姐妹同于大父母,这种对亲属亲疏的界定,与汉儒所言五服服制论,差距之大可想而知,妻地位之高也为后人所不知。
离婚、再嫁是婚姻中不可回避的话题。离婚常由男方提出,由女方提出者亦有,具体原因因人而异。一般说来,男方多挑剔女方的品行,女方多注重男方之能力。与兄同居,其兄供其游学,其嫂口出怨言:“有叔如此,不如无有”,陈平兄因此休妻。男方对女方的挑剔,有时未必合乎情理。姜诗之妻对婆婆“丰顺尤笃”,婆婆爱喝江水,她每日跑六七里汲水,一次因大风而回家迟,就被姜诗责备、遣之回娘家。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者,朱买臣妻之休夫最为典型,“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汉书·朱买臣传》)
有离异或寡居女子,也使再嫁成为可能,这在秦汉时较为常见。法律规定,“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27页。。再嫁在当时社会(尤其是东汉中早期之前)并非禁忌,娶离异或寡居者亦不为非,婚嫁也较后代开放许多。寡居之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结为婚姻,娶离异之平阳公主,这在当时并不被视为有失体面。或有多次离异、再嫁者,汉丞相陈平之妻,嫁陈平前曾婚5次;江苏仪征胥浦汉简之“先令券书”,记述女户主朱生前曾3次结婚,生育同母异父的子女6人。更有甚者,汉公主可不讳私夫,天子竟安之若素,不以为怪。武帝姑母馆陶公主寡居,宠幸董偃,武帝呼之为“主人翁”(《汉书·东方朔传》);武帝之女盖长公主寡居,“近幸河间丁外人”(《汉书·霍光传》),执政大臣或与之相通,宗室王也为之上书乞封。光武帝时,其寡居之姊湖阳公主,公开追求有妇之夫,引出“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后汉书·宋弘传》)之佳话。
生命短暂,死不可免,丧葬之俗,由此而来。丧葬一般含丧礼仪式和入土埋葬两部分,通过仪式结束死者与现世之关系,保证或引导其进入另一个世界。据古礼记载,人之刚亡,都要招魂,其仪式是:“复者”爬至屋顶,北向呼唤死者,呼叫时男子称名、女子称字,魂兮归来,欲求重生。招魂不得,才进行丧礼。
丧礼常按初死、停尸、出殡、服丧等程序展开。确定人死亡后,家人开始发丧,将讣闻通知亲友,并装殓死者。装殓有沐浴、饭含、簪发髻、为死者穿衣等项。沐浴是洗死者头发、遗体,意在“示净反本也”(《白虎通·崩薨》)。沐浴之俗在秦汉各阶层均遵循。游侠原涉的故人丧母,家无所有,原涉嘱其“埽除沭浴”,并为其购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汉书·游侠传》)。饭含是以珠、玉、贝、米之类纳于死者口中。装殓之具体情形,各阶层或有不同。如为死者穿衣一项,多为死者制作新衣,贫者则着平日服装,高级贵族或着玉衣。家中长辈或父母丧故是当时日常生活中的大事,外出求学、经商、已出嫁女子等都要奔丧、行哀。不奔丧者,或受严厉惩处。元帝时,被举为茂材的陈汤,等待升官,父死而不奔丧,以下狱论处。服役百姓要回家办理丧事,官吏则有所谓“归宁”之说,丧假长短两汉时或有不同,前引30日、15日即为一例。
埋葬前的程序为停尸。其间,邻里、亲朋要赶来吊唁,吊唁者需向丧家送“赙礼”;赙礼多为钱财、实物,以示情感慰问、物质支持。对官吏而言,除吊唁者赙礼外,据其级别高下,朝廷亦赐物有差,“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所居县赐棺及官衣;五百石以下至丞、尉死官者,居县赐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2页。受赐者如不需实物,官府折合成钱予之;当官府无实物时,亦可直接予钱。此为“法赙”。停尸多久出殡,古礼虽有规定,如天子七日、庶人三日,实际生活中未必遵循。以两汉诸帝(献帝除外)而论,文帝死后七日即葬,时间最短;哀帝死后三月方葬,时间最长;其余或十余日,或历月而葬。一般人停尸时间理应更短些。
出殡是安葬死者。出殡时,用丧车载棺,死者子女身着丧服,执绋在前牵引丧车,至丧所徐徐安放入葬。送葬者为丧家家属及亲友,或有学生、故吏,且以人多为尚。郑玄卒后,“自郡守以下尝受业者,赴会千余人”(《后汉书·郑玄传》)。、均为丧服之称:用粗糙的麻布制成,穿在身上或披于胸前;是戴在头上或结在腰间的麻带。《仪礼》或《礼记》中的“五服”,即以亲疏决定丧服形制,在秦汉时并未得到广泛施行。服丧或行服是丧葬结束后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程序。汉代,大臣为皇帝服丧36日并非定制。子女为父母服丧的时间,与儒学之影响关系密切。西汉少有为父母服丧3年者;西汉后期以来,服丧3年之风蔓延社会各阶层,“孝”观念表现较突出,以至于有弃官守丧与朝廷“夺服”之较量。服丧期间,除着丧服外,生活宜有节制,不饮酒食肉、不近妇人、不访友,并于墓旁建陋舍而居。这些规定在社会中多被践行,违背者或受谴责、惩罚。
墓葬形制在秦汉时有了根本转变。一般来说,将收纳遗体的棺直接埋入土中为直葬墓,围绕随葬品而构筑的埋葬设施有椁、室之分:将棺密闭封于以木建为主、兼有少数砖石结构的椁内的埋葬属椁墓,以砖、石、木材构筑的室为中心而建造的埋葬设置为室墓。在从传统椁墓向新型室墓的转变过程中,大型墓的地下埋葬设施一改传统的密闭型椁墓,创建了开通型室墓,奠定了以祭祀前堂和后棺室配置为特点的前堂后室室墓,墓葬也由早先单纯的埋葬空间演变为死者的地下居所“阴宅”。从某种情况而言,人们对来世生活的关心或具体化,是推动墓葬形制转变的因素之一。
室墓的顶部空间也在不断增高、扩大,经历过平顶、屋殿顶等变化后,西汉末出现了穹窿顶造型,汉代人天圆地方之观念,也由此得到圆满的体现。从椁墓向室墓转化的历史进程中,大型墓与中小型墓的变迁虽有不同,但构造形制上表现出的地域差异趋于消失,典型汉墓——室墓分别在各地得以确立,全面推广和普及则要跨入东汉以后了。存续二千余年的椁墓为室墓所取代,是统一的汉文化形成的外在表现。
墓葬形制的变化也引起随葬品的改变。商周椁墓的随葬品,以青铜礼器为重要:商代重酒器组合,周代重食器组合。椁之使用与身份等级对应,随葬品也因之有所差异。,仿铜陶礼器开始流行,所注重者仍为“礼器”。这种以礼器为主要随葬品的习俗,一直延续到西汉初年。从战国晚期以来,日常生活用具,不论是铜或陶,成为重要的随葬品;在一般艺术题材上,礼乐活动的内容也趋于减少,具有日常生活意义的题材增加。汉墓出土的随葬品种类较多。从现世生活中常见的实用器物、车马到各种随葬专用的“明器”,如陶或木制人俑、动物俑,陶制仓、灶、井、厕组合,等等。具有随葬品性质的墓葬壁画、画像砖石等,或据理想的现世生活及世界观而绘出,渴望死后能如生前那样安乐的生活;或以神仙灵怪、祥瑞图像等为主,似意在借神仙灵怪之保护与帮助,使死者能升天、生活于极乐世界。这一变化,或如荀子所说,“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荀子·礼论》)变化中或亦可显现出观念之变迁:以礼器为主的随葬方式,强调的是死者生前拥有的身份地位;以日常生活用具为主的随葬方式,似较关心死者在死后世界中的生活。
死后世界是什么状况呢?从简牍“告地策”来看,西汉人称死后世界为“地下”,死者安葬后要向“地下”登报户籍,大概表示人死后归“地下”管理,需要像活着的人那样著籍。地下世界的基本情况,从镇墓文等资料来看,实际是模仿世间生活而建立,官职的分布大致有二千石郡守之职,下至乡里父老、亭长、伍长等。泰山或蒿里被视为冥间归所。《后汉书·乌桓传》记载,“中国人死者魂神归岱山”。岱山即泰山。这些观念的存在,有一根本假设:人死后仍以某种形态存在。灵魂或魂魄问题由此显现。在汉代一般人的观念中,魂是人死后的另一种存在状态,是可以游离于魄的客观实在。在死后世界与生时相似的观念下,人的灵魂若要继续生存于地下,生者为死者做充分的准备,也就有必要了:以生活用具为代表的随葬品,可保障死者享受舒适之生活;埋葬铅人以代替死者本人在冥间服役;解谪文用以解除死者之过失;镇墓文、买地券,表明墓主拥有冢地主权,不受侵扰……
部分解谪文或镇墓文,不仅是为了死者,也是为生者祈求。除为死者解谪、生者除罪外,东汉一镇墓文中写道,“令后世子子孙孙,士宦位至公侯,富贵将相不绝。”刘昭瑞:《汉魏石刻文字系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16页。一画像石室墓的题记中则写道,“学者高迁宜印绶,治生日进钱万倍。长就幽冥则决绝,闭旷之后不复发”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京都:同朋舍,1994年版,第110页。。生者升官发财,死者长居幽冥,两者兼顾。这种心态其实也反映在其他文献中,如各种葬历、堪舆、时日占卜之书。袁安丧父,访求墓地,受人指点,“葬此地,当世为上公”,“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盛焉”(《后汉书·袁安传》)。
当然,不重风水的个案也存在。一般民众对死者及死后世界的想象,有相当部分是因生者福祉发展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理解汉代厚葬之风有益:厚葬不完全出于奢华攀比、孝道思想等影响,也是基于当时人对死后世界的认识,故种种具体化之表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坟丘及其他地表建筑也需注意。春秋以前,以中原为主体的历代王室贵族墓葬,尽管地下埋葬设施、随葬品极尽奢华,在墓上始终贯彻不封不树的传统:墓葬与地面齐平,不堆坟丘,也不种树。春秋以降,在地下埋葬设施之上,出现了版筑的坟丘。特别是坟墓分离型坟丘古代坟丘构造大体有三种型式:坟墓一体型,属地域墓葬特征,分布于长江下游的江南一带地区,系平地造墓,在原地表埋葬和全面覆盖过程中形成的自然隆起现象,出现年代较早,至少相当于商代早期;坟墓分离型,即相对于地下埋葬设施而在地上用版筑技术建造坟丘设施;山陵型,出现于西汉早期,借自然山峰寄托墓主人的威严和永恒,但多限定于皇陵及诸侯王墓。,盛行于战国秦汉时代,是古代中国筑造和使用最长、分布地域最广的坟丘形制。坟丘的形制经历了从方坟、覆斗型方坟向圆坟的过渡,东汉后方坟逐渐消失,圆坟在帝国各地域推广、普及。大型坟丘的性质近乎于纪念碑,象征意义突出。与坟丘发展相对应,或早于坟丘出现,是墓上祭祀享堂的建造。东汉以来,坟前修筑神道、立墓阙、立碑石,以及在墓地上建坟丘及祠堂,成一时风气。“上陵”、“上冢”等词汇也频频出现,坟墓祭祀普遍展开,“古礼庙祭,今俗墓祀”(《论衡·四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