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明清时期的都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明朝的监察机关称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院长,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贰。都察院主纠察内外有司之官,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可随意弹劾官吏,诬陷同僚。明代异常激烈的党争,几乎无不与御史们的信口雌黄,挑拨离间有关。权倾天下的奸相严嵩,最后就是在御史邹应龙手上栽了跟斗的。

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110人,按全国13布政司,分区巡察,称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对全国臣民实施严密的监视。

明初本置谏院,但在尚书六部分取相权后,就将谏职分设于六部以加强对六部的控制。每部皆设给事中,合监察,规谏于一身,于是台谏乃合二为一了。给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派置,每科有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为副,率各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官吏,核查六部事务,对有违者提出弹劾,这就有效地箝制了六部的权限。

满清的监察机关仍沿置都察院,以左都御史掌院事,满汉各一人,以满人为主,左副都御史为贰,佥都御史废而不置。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为地方上总督、巡抚之兼衔,不为都察院中之实官。

明代六科绐事中不属都察院领导,清代都察院除领有15道监察御史外,也还领有六科给事中,合称“科道”,分掌对内外官吏的监察。再就是“科道各差”,给事中、监察御史被派出考察仓、漕、盐、城等专门业务时,称巡仓(漕,盐、城)科道,因称“科道各差”。监察的范围由官吏扩大到了有关国计民生的专门经济部门,这也是清代监察制度的特色之一。

明、清两代,都察院还负有司法责任,碰到重大案件,由都察院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审,这就是所谓的“三法司”,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京剧臆玉堂春"中“三堂会审”的“三堂”。终审机关则是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与六部尚书共同组成的“九卿会审”,它的审理结果,那就只有皇帝才能更动,其它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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