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军事事刑罚条令

其四,军中什伍连坐法更加系统化。

军中的连坐法起于夏殷。据《尚书·甘誓》、《汤誓》,凡违犯军令者除自身遭受杀戮外,家属也要被罚做奴隶。但连坐的对象都与罪人有血缘亲属关系。对于非血缘关系的什伍连坐滥觞于春秋,春秋时列国军中即有:“不死伍乘,军之大刑也”的规定。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系统化的表现,一是军中士卒以伍、什、属(五十人)、闾(百人)为单位实行连坐。凡属同一伍、什、属、闾的战士,有一人“干令犯禁”,如未得到揭发,整个伍、什、属、闾成员全部连坐,与犯禁者同罪。

军官中的连坐,是过去闻所未闻的,而今也实行了。据《尉缭子·伍制令》,军中上至大将,下至什长,“上下皆相保”,形成一套连保体系。不论在哪一级出了问题,都要累及上下级。依据这套连保制度,军中做到了“父不得私其子,兄不得私其弟”。“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

军中连坐法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举荐人与被举荐人连坐。如秦昭王范雎,曾举荐王稽为河东守,后王稽“与诸侯通,坐法诛”。依连坐法,范雎受到牵连,被免去相位。战国时,军中连坐法的系统化,说明随着奴隶制度的崩溃,宗法制度日益瓦解,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血缘关系来维持军队的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作法已经失去了效力。新的连坐

法要求军中将士不论有否血缘关系,一律在法律的基础上实行连保,以使互相监视,互相揭发。军中连坐法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军队组织内部的政治关系和阶级关系,远比传统的血缘关系更加强而有力,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整军经武的重要手段。

其五,出现了内容复杂的城防刑罚条令。

城防刑罚条令的出现是战国时大规模围城战的产物。其条令规定:一旦敌人围城,全城物质、粮食、人员即由国家统一调用。有敢于逃避守城责任者,处以族诛的酷刑。

军队按什佰编制在城上划分防区,称为“署”。每署吏卒都实行连坐,左右相保。吏卒出入署区必须佩戴标志。防区不准会客、传递信件、处理家事。有离署聚语、大声喧哗及处理家事者,杀。发出敌情警报后,要立即进入战斗岗位,行动迟缓或掉队者,斩。敌军来袭时,守城吏卒要肃静。有欢呼叫嚣、擅自行动者,杀。有相聚、并行、相视、相哭、举手相探、相指、相麾、相踵、相投、相击者,杀。

城受围攻时,全城即戒严。城中按街道划分戒严区,设将吏负责管理,纠查“往来不以时行”及“行而有异者”。通行者必有信符,四人以上要有大将信符。发现信符不合及号令不应者,立即拘留。有无信符而擅自通行者,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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