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观点,即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瓦解。本文认为,在井田制开始瓦解之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在井田制变革过程中,铁农具和牛耕数量极少,不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当战国中期以后铁农具开始大量运用于农业生产时,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已基本结束。从新石器时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并无本质的变化。而且,在功能上,石木农具和铁农具一样,同样具有个体劳动能力。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关键词]春秋战国;土地制度;铁农具;牛耕
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法,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①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在史实和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故撰此文,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井田制变为授田制。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是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残余。《小雅·大田》:“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腾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②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自己。③井田制实行古代公社换土易居的制度。《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④换土易居的目的是调剂肥境,达到财均力平。这使得个体家庭对土地的使用具有不稳定和短期的特点。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间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悌)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家族公社(宗族)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淹没在家族公社(宗族)中,尚未从家族公社中独立出来。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利:“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剥夺,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即战国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私有制。⑤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⑥云梦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⑦《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⑧“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⑨“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⑩“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⑾《苟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这些史料说明,授田制是当时普遍施行的土地制度。
战国授田制是以个体家庭为对象授田的国家所有制。战国授田制下,虽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但个体家庭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崩溃。
二、铁农具和牛耕不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铁农具和牛耕为什么会导致井田制瓦解和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确立呢?主要有这样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井田是指公田,即公家授予臣下的田,不能买卖,要交纳一定赋税,私田是私自开垦的田,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在开始是不纳税的;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私田越来越多,最终超过公田,因而私门也就富于公家,形成上下相克的局面。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征税,这样就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为他们的合法私有,而他们所私有的黑田也不能自由漏税了,这便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也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⑿此种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关于“公田”和“私田”的解释缺乏客观依据,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对此,很多学者已作了论述,兹不赘述。⒀其次,即使这种观点对“公田”和“私田”的解释是正确的,也存在解释方法的问题。铁农具固然可以大量开垦荒地,木石农具同样可以,公田(此种解释所说的公家之田)在开垦前无疑也是荒地,就是由木石农具开垦的,因此,以开垦荒地来解释铁器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生产力作用,没有多大说服力。而事实上,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很少,器类较简单,多小型器。⒁很难想象这极为有限的小型铁农具能导致荒地的大量开垦。
最后,这种观点强调,私田(此种解释所说的黑田)的亩积超过公田,因而私家的财富逐渐超过公家,下层便逐级超尅上层;⒂其意思是当私田超过公田时,私田收入也就超过公田,私家财富由原来主要依靠公田变为依靠私田。实际上,从土壤学来说,荒地开垦后并不能变成耕地,土壤的形成和发育,耕土熟化都是非常复杂的长期过程。所谓“土壤熟化”,就是土地开垦后所具有的肥力,必须经过长期人工培育,有效改良土壤结构,才能变为可耕地。土壤肥力是自然肥力与人工肥力之和,不经过人工熟化过程,单纯依靠自然肥力,土壤远远不能达到农作物获得较高产量的要求的。⒃私田垦辟后,在很长时间内是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的,而成为熟土的公田,即使纳税后,其产量也应远远超过私田,因此,私田超过公田,并不导致私田收入超过公田,也并不具有导致井田制度崩溃的重大意义。可见,这种解释所依据的“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不仅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基于其上的解释方法也是矛盾重重。第二种解释:西周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基本上仍是木、石、蚌器,使用这种农具,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还不可能,与之相适用的劳动组织形式是集体耕作;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个体家庭方具有独立耕作能力,于是集体耕作为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所代替。
⒄对于这种解释所说的西周实行集体耕作制度,是否正确,暂置不论。这种解释之所以把铁农具作为井田制到授田制变革的动力,是认为铁农具具有个体生产能力,而木石农具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战国晚期,铁农具逐渐增多,但木石农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庄市市庄村发掘的赵国晚期遗址中,铁农具占全部铁、石、骨、蚌工具的65%,⒅即石骨蚌农具仍占35%(如果考虑因腐烂而无法发现的木质农具,非铁农具的比例还会更高)。显然,战国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农具的个体小农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即使至西汉,铁农具也没有完全取代木石农具,木石质农具农业生产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盐铁论·水旱》曰:“盐铁价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南方一些地方,木石农具的广泛使用甚至延续到魏晋南北朝以后。⒆这些事实说明,铁农具尽管是一种更为进步的生产工具,但就个体劳动能力这一点来说,使用铁农具与使用木石农具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见,使用铁农具和牛耕,个体家庭才具有独立耕作能力的观点不符合实际。因此,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把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作为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原因的解释,是难以成立的。
事实上,从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并没有本质的变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岗新石器早期文化时期,农业已经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在遗址中发现有石锛、石斧、石铲、石锄、石镰、石刀、骨铲、骨刀、蚌铲、蚌刀等农业生产工具,还有石磨盘和磨棒等粮食加工工具。农具以磨制为主,制作精致,种类配套齐全。石斧在当时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砍伐树木,开辟耕地,石铲用于翻土播种,石刀、石镰用于收割,磨盘和磨棒用于加工粮食。从耕地的开垦,作物的种植、收割,到收获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经具备。其后的仰韶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几乎没有超出裴李岗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种类,只是制作上有所改进,形式上有所变化。甚至河南龙山文化的农业生产工具,主要的也还是这几种。⒇二里头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的工具,其中以石器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从样式上看,这些农业工具,如扁平石铲、凹刃石镰以及穿孔石刀等,与龙山文化相比并无多大区别。[21]
商周时期,青铜器的制造水平已经达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为礼器、兵器、车马器、乐器等,属于农业生产工具则极少。[22]这与处在青铜时代的世界各国都普遍缺乏青铜农具的情况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数青铜农具是出土于贵族墓葬中的,青铜农具作为随葬品,葬于并不实际使用它的贵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统治者“籍田”时的象征物,尚需进一步研究,但不是用于农业生产则是显然的。青铜农具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众多学者认为的,铜在当时是珍贵的,首先要用来铸造武器、礼器和用器,即满足贵族统治者的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当然就没有条件作为农具使用了。[23]
由于对古代产生的年代存在争议,对文献的记载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考古发掘的实物就成为研究中国冶铁技术产生和的最重要依据。从能够冶炼铁,到冶铁技术的改进,又到铁器实际应用,再到铁器广泛运用于生产活动,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刚开始使用铁器时,质量差、数量少。恩格斯就说过:“最初的铁往往比青铜软。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4]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铁制品是河南三门峡虢国大墓中出土的铜柄铁剑。[25]这件铜柄铁剑是块炼铁制品。块炼铁是在较低温度下用木炭还原铁矿石,得到的比较纯净但质地疏松的铁块。[26]块炼铁在加热锻造过程中与炭火接触,碳渗入铁中,使其增碳强化,成为块炼渗碳钢。使用块炼渗碳钢技术十分费时费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来制作部分兵器。[27]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生铁冶炼技术的国家。山西天马——曲村晋文化遗址的第四层发现铁片一件(编号为84QJ7T12④:9),时代定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层发现有二件铁器,一件为铁条(84QJ7T44③:3),另一件为铁器残片(84QJ7T14③:3),时代分别定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两件铁器残片是白口生铁,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铸铁器残片,铁条是块炼铁。
[28]白口生铁质硬而脆,容易折损,不适宜铸造各种需要强度和韧性的农具。[29]为了克服白口生铁的脆性,大约在战国早期,发明了将白口生铁退火处理的柔化技术,制成韧性铁器。河南洛阳水泥厂战国早期灰坑出土的铁铲,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的韧性铸铁。改善铸铁脆性的退火工艺,为广泛使用生铁提供了可能。[30]也就是说,直到战国早期发明生铁柔化技术以后,才有真正应用铁农具的可能,而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还需较长时间。从考古发掘看,春秋到战国早期的铁器,多出自墓葬,数量很少,器形简单,形体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铜作柄,有的铁器还错金嵌玉,它们无疑是作为珍贵物品埋葬的,这表明铁在当时还是一种稀有的珍贵金属。[31]这与至今尚未发现属于公元前5世纪以前的冶铁遗址,正好互相印证。[32]韩汝玢先生对春秋至战国早期出土的铁器作了统计,共一百三十余件(分别属于三十九项发掘)。[33]在这三十九项发掘中,大部分为侯王贵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余件铁器中,大部分为鼎、剑、玉径铁剑、金柄铁剑、金首铁刀、铜柄铁剑、鸟形牌饰、带钩等,钁、镰、鋤、鍤、铲等农具约三十余件,仅占总数的1/4。而在三十余件农具中,有些显然不是作为农具使用的,如山西长治分水岭12号墓和14号墓,规模宏大,随葬品极多,12号墓随葬品430件,14号墓随葬品1005件,均以青铜器为主,两墓墓主为贵族无疑。12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钁4件,14号墓随葬品中有铁铲3件,铁钁1件。可见,在春秋至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极少,即使应用于农业生产,其对于石木农具的汪洋大海来说,也只是涓涓细流,而且战国早期的铁农具,器类较简单,多小型器,因此,使用铁农具,个别劳动者或增强了生产能力,但难以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
牛耕法大约起源于春秋后期或春秋战国之际。[34]牛耕的推广和普及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战国时代牛耕的使用还很稀少,这可以从当时的文献对牛耕记载的缺乏以及铁犁出土的罕见得到验证。[35]出土的极为有限的战国铁犁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一带,犁的形制也比较简单,主要是V型犁,其犁首钝角120度左右,两侧铁叶长不及十厘米。这种犁是木制犁床,冠以铁制犁头,纵使牛耕起土也不能太深。[36]直到西汉前期,牛耕的使用还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区,主要是黄河中下游一带,在幅员广大的其他地区并不通晓铁犁与牛耕,而且即使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也只有少数农家有能力使用它们。[37]汉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赵过大力推广牛耕,并改进田器,牛耕遂逐渐普及。[38]
所以,从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尽管在种类、制作技术上有缓慢的进步,但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言:“从仰韶文化到龙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质的跃进……从前一个阶段到后一个阶段的跃进,并不伴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质的进步。考古遗物中的生产工具,如锄、铲、镰刀、掘棍、石环等等,都是石、骨制作的。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原料上,从仰韶到龙山到三代,都没有基本的变化。”[39]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前后延续几百年时间。自西周末期开始,井田制已经出现瓦解的迹象。《国语·周语》:“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种“籍田”是“国”中的公田。“籍田”与“野”中的公田一样,都是由古代公社的“公有地”转化而来。[40]“籍田”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礼仪,它体现着宗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共同体的重要象征。“不籍千亩”反映对宗族整体利益的漠视,对宗族认同感的降低,说明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怀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1]公田不治使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以增加收入就成为必要。赋税制度改革是井田制变革的开始。齐桓公在位时(公元前685—前643),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税。这就改变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纳税形式。其后,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为征收土地税的变革。在赋税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诸侯国又相继变法。李悝在魏国“作尽地力之教”,实行“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42]的授田制。齐国“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国,也实行“受一廛而后为氓”[43]的制度。秦国的变法最晚,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变法,明确规定废除井田制。
显然,在井田制开始瓦解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而在变革过程中,铁农具和牛耕的数量极少,农业生产工具主要仍是石木农具。到战国中期以后,当铁农具开始大量使用时(牛耕只是在个别地方使用,依然没有形成社会生产力),各国变法已经基本结束(商鞅变法处于战国中期,是各国变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战国授田制的变革已经完成。因此,从时间上看,铁农具和牛耕不可能是井田制瓦解的最初原因。
把铁农具和牛耕作为井田制变革的动力,在方法上存在着两个错误:一是时空上的错位,本来井田制瓦解和变革的时间在先,铁农具和牛耕开始使用在后,当把它们颠倒过来,就形成不存在的因果关系;二是把刚出现的、个别的农具与技术,作为普遍性的因素加以夸张,这是典型的“选精法”和“集粹法”的错误。[44]
生产工具没有变化,土地制度却出现了重大变革,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呢?这正是学术界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